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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連絡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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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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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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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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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火災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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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運輸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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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知道收貨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 想了解具備哪些資料, 可確保自身權利嗎,索賠須知不求人,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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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 物 運 輸 險 被 保 險 人 之 注 意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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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提貨或收貨時對貨物之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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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併櫃及空運,請檢查 |
- 貨物外觀是否完好(包括打包帶是否鬆開、PE膜是否有裂縫)
- 膠帶是否重封(如是否為原廠之封帶,是否用透明膠帶重封)
- 重量有無異常(內箱是否未裝滿、是否有碎片、雜音)
- 數量是否正確(尤其是提單上只註記pallet or skid之數量,未記載詳細之箱數時)
- 碰撞指示器是否變色(索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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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櫃,請檢查 |
- 封條是否完整,且是否為原始封條
- 貨櫃外觀有無損壞,尤其貨櫃是否破洞,貨櫃內部有否水溼現象(由外部觀之)
- 貨櫃重量是否與提單相符(需實際過磅)
- 有無抽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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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 發現損失時應索取證明文件 |
| 1. 在航空貨運站或貨櫃場提貨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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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併櫃及空運 |
| (a) |
- 外觀損壞:船公司簽發之輪船事故證明單(Damage Report)
- 膠帶重封:航空公司或貨櫃場簽發之異常報告(Inbound Cargo Irregularity
Report)
- 重量異常:航空公司或貨櫃場簽發之異常報告(Inbound Cargo Irregularity
Report)
- 指示器變色:航空公司或貨櫃場簽發之異常報告(Inbound Cargo Irregularity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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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件數短少或全數不到
海運:運送人或貨櫃場(需會同運送人簽章)之短卸證明(Short-Landing Certificate)
空運:運送人或航空貨運站之短卸(Shortlanding Certificate)或未送達證明(Non-deliv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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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全櫃運送 |
| (a) |
貨櫃外觀受損:取得船方或貨櫃場之貨櫃交替單(Equipment
Interchange Receipt,簡稱EI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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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封條與原有不符:保留封條並於交貨單(Delivery Receipt)上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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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被保險人處所收貨時 |
| 內陸運送人(不包括被保險人自行運送)未取得任何證明損失件時,受貨人需於託運單(consignment
note)或運送單(delivery note)上註明異常。證明文件上需記載 |
- 運送人
- 受貨人
- 託運物品名、數量、重量
- 車號
- 駕駛人姓名及COPY 身份證件
- 收貨日期
- 貨物損失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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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於內陸運送期間被告知 |
- 交通事故:取得交通事故證明文件
- 失竊:取得警方報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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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海上運送期間有意外事故發生 |
- A. 船舶遭遇惡劣氣候、碰撞或沉沒 取得船公司海難通知(Shipowner's Notice of Casualty)、海事報告(Sea
Protest)及 其他有關證明損失文件
- B.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 G.A.) 取得船東GA Decla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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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損害之通知及權利之維護 |
| 1. 損失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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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通知保險公司 |
- 貨物外觀有明顯損失--立即通知
- 外箱完好--應儘速於提貨後至遲三日內開箱檢查,如有異常立即通知
- 通知方式:電話或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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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公司於收到出險通知後,當視損失狀況委託公證或逕派員處理,或由被保險人自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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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通知運送人(船公司、航空公司、承攬運送人或內陸運送人) |
- 提貨後三日內發出險通知(Notice of Loss)向運送人索賠,並要求運送人委派代表或公證人會同公證
- 損失通知需註明日期
- 通知方式:
傳真:請保留傳真機Fax Out 之核對紀錄,以證明運送人確實收到通知
郵寄:請以雙掛號寄出,並保留回執信
存證信函:以郵局存證信函為之,並保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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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貨損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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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保留相關證物 |
| *併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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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櫃 |
- 保留破損或不符之封條
- 受損之貨櫃保留原地,勿逕行開櫃、卸貨或歸還
- 卸貨時若發現短少,請立即停止卸貨並通知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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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減少損失或避免損失擴大 |
- 將未受損與受損貨物分離
- 濕損貨物應儘速打開外包裝並做通風或烘乾處理
- 防止破包貨物繼續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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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保險人自身權利維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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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對保險人 |
- 自接到貨物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將貨物所受損害通知保險人時,視為無損害(海商法§151條)
- 賠款請求之時效,自得請求之日起經兩年不行使而消滅(保險法§65條)
- 被保險人未保全保險人之代位權(如未取得受損證明,並於期限內通知運送人) 保險人得請求因此而產生之損害賠償
- 被保險人有義務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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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對運送人 |
-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而無取得損失證明或在收貨證明上註明毀損滅失, 視為運送人交清貨物,將難以向運送人求償
- 受領權利人之損害賠償請求償,自貨物受領之日起或自應受領之日起一年內,不 行使而消滅
- 貨物未送達時,空運運送人有120天之尋找期間
- 海上運送人可主張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之責任限制,空運則有NT$1,000/Kg(航空貨物運送賠償辦法),或US$20.00/Kg(華沙公約)之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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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 理賠文件 |
- 保單正本(Original Copy of Policy)
- 提單正本(Original copy of B/L)
- 裝箱單(Packing List)
-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
- 損失證明文件(Certificate/damage report)
- 致運送人之損失通知及其回函(Notice of loss and the carrier's reply)
- 索賠函(Claim letter)
- 依不同案情,可能尚需其他相關文件,如信用狀、重量證明、授權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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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賠程序 |
| (想知道若要申請理賠時, 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公司處處為您著想 讓您丈二金剛摸的到頭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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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貨人提貨後若發現有損失,請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並填妥出險通知書連同裝船文件(提單,
Invoice & Packing
List),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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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損失通知,本公司將依損失狀況,告知索賠人如何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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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之損失需於收到貨物3天內發損失通知給運送人,空運則是14天。若是整批貨物未送達則需立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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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理賠所需文件給本公司或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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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完成調查並出俱公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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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收到完整之理賠文件(含公證報告),將儘快安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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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之調查及理算,應於損失發生地點完成,但賠款則可選擇在國外當地賠付或轉由本公司在台賠付。受貨人有義務配合本公司委託之公證人展開調查,並提供所有必要之理賠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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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運輸險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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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責任險-理賠流程 |
- 被保險人接獲求償者之索賠通知。
- 被保險人即刻將此索賠請求報告予ACE並提供初步損失情況。
- 被保險人確認聲稱有瑕疵之產品為其所製造,並找出造成此意外事故之確實原因。
- 若被保險人僅為貿易公司,應立即確認真正之製造廠商,以書面通知此事故,並保留對此製造廠商之索賠權利。
- 被保險人調查是否同型產品曾造成類似之損失及是否同批產品均有瑕疵。
- ACE於被保險人之協助下展開調查。若有需要,將委請公證人進一步調查,被保險人可能需配合提供更多文件。
- 委任律師事務所為被保險人抗辯。若有需要,ACE亦會為被保險人之經銷商抗辯。
- 若有需要,將聘請專家調查找出造成事故之原因。
- ACE同時決定保單之承保範圍。
- ACE與被保險人就抗辯策略達成一致。
- ACE依保單承保責任補償被保險人之損失。
- 被保險人需自行承擔保單規定之自負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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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外責任險-所需文件及資訊 |
- 索賠人提出索賠之通知。
- 被保險人發予ACE之理賠信函。
- 被保險人對可能需為此事故負責之第三人提出索賠之信函。
- 意外事故之描述。
- 證實意外事故原因之檢驗報告或專家報告。
- 被保險人之品管報告以釐清此產品是否有瑕疵。
- 依事實情況不同而必須提供之其他相關文件,如被保險人與其客戶之買賣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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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生損失時,請立即進行相關之處理方式(損失搶救或通知消防單位)
- 儘可能保留損失現場及相關殘餘物,並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本公司。
- 收到損失通知,本公司將告知索賠人本公司之賠案號碼及理賠人員為何。
- 理賠人員將依損失狀況,告知索賠人如何處理本案。
- 損失金額不高,且有相關證明文件則請索賠人自行拍照並備齊索賠文件。
- 若損失超過新台幣30,000元,且案情較複雜,本公司將委託公證人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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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理賠所需文件給本公司或公證人。
- 公證人完成調查並出俱證報告。
- 待收到完整之理賠文件(含公證報告),將儘快安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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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此保單屬於銀行貸款之承保案件,則賠款須經與貸款銀行確認由銀行為第一優先受償人,或請貸款銀行提供同意書將理賠金額支付給予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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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一: 因不可抗力,無法與保險人聯絡時,應: |
- 損失金額不大時,被保險人可先行拍照並整理保險標的物。
- 損失金額大時,保留現場或以不影響保險人或公證人查勘現場為原則,可先行搶救或整理保險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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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二:文件 |
- 理賠申請書
- 損失清單及單據
- 估價單或單據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消防隊起火證明書或里長起火證明書
- 租賃契約
- 銀行同意書
- 身份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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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三: 被保險人可依保險人或公證人之認定,審核臨時住宿費之需要與否。被保險人在提出臨時住宿費之申請時,需附上租賃契約,旅館之發票或收據。臨時住宿費依照保單條款第21條規定,每日最高為新台幣三千元,以六十日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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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四:核對實際損失及修繕狀況,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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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火災保險-理賠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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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一: 因不可抗力,無法與保險人聯絡時,應: |
- 損失金額不大時,被保險人可先行拍照並整理保險標的物
- 損失金額大時,保留現場或以不影響保險人或公證人查勘現場為原則,可先行搶救或整理保險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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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二:文件 |
- 理賠申請書
- 損失清單及單據
- 估價單或單據
-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 消防隊起火證明書或里長起火證明書
- 租賃契約
- 銀行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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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三: 被保險人可依保險人或公證人之認定,審核臨時住宿費之需要與否。被保險人在提出臨時住宿費之申請時,需附上租賃契約,旅館之發票或收據。臨時住宿費依照保單條款第21條規定,每日最高為新台幣三千元,以六十日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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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四:核對實際損失及修繕狀況,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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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火災保險-相關表格 |
| (相關文件,不曉得怎麼寫該怎麼辦呢? 別擔心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公司處處為您著想
,來這裡表格為您準備好了囉!!) |
| (附件檔: 索賠申請書
& 損失清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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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火災保險-注意事項 |
| (想知道申請理賠時應注意那些事項 & 想了解具備哪些資料嗎? 索賠須知不求人
,看這裡就對了!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公司處處為您著想,提供您最切身的風險管理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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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商業火災保險除承保火險事故外,尚承保爆炸引起之火災及閃電雷擊等危險事故所導致之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
此外, 被保險人可以附加保險之方式,於投保商業火災保險後,加保各項附加危險
如: 爆炸、自動消防裝置滲漏、煙燻、水漬、竊盜、地震、颱風及洪水、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恐怖主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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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盡下列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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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危險發生之通知: |
| 遇有商業火災保險保單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該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要保人、被保險人之代理人或被保險人以外之其他有保險賠償請求權之人亦得為危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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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損失擴大之防止: |
| 遇有商業火災保險保單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之措施,以避免或減輕保險標的物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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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向其他相關行為人求償: |
| 遇有商業火災保險保單所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保留其對第三人所得行使之權利以保障保險人將來的代位求償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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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相關之理賠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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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實際現金價值 |
| 所謂 "實際現金價值" 意指保險標的物在當時當地之實際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之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一般皆以危險事故發生時之實際現金價值為賠付基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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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肆、 保險金額 -"足額保險" 、 "不足額保險" 、 "超額保險" |
| 所謂保險金額,為要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最高限額。 |
| 理論上,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應與保險價額一致。(稱為足額保險) |
| 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額,即構成 "不足額保險" 。保險人將依保險金額與該實際現金價值之比例負賠償之責。 |
| 若保險金額高於保險價額,即構成 "超額保險" 。若屬無詐欺情事之超額保險,
保險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 若屬詐欺而訂立之超額保險,得解除契約。若有損失,並可請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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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自負額 |
| 對於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每一次損失,被保險人須先負擔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自負額,保險人僅就超過自負額之損失部份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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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火險 所須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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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賠償請求書
- 損失清單
- 消防隊之火災證明書或里長起火證明書
- 損失證明文件 及 損失估價單 或 相關單據及重置成本證明文件
- 建築物所有權狀
- 租賃契約
- 銀行同意書 (保險標的物有設定抵押權時)
- 工廠配置圖
- 生產計畫
- 庫存表
- 財產目錄
- 財務報表
-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
- 工廠登記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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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火災保險-影響理算的因素 |
| (常聽人家說,求償金額會與實際賠償金額有差異,究竟有哪一些因素影響理算結果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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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響理算的各種因素 |
- 折舊
- 高低保比例分攤(不足額保險)
- 重置成本或實際現金價值
- 自負額
- 除外不保事項
- 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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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火災保險-理賠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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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損失時,請立即進行相關之處理方式(損失搶救或通知消防單位)
。
儘可能保留損失現場及相關殘餘物,並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須詳查損失發生原因,並會同保險公司/公證人進行損失清點工。
被保險人提出修復計劃及估價單,並經保險公司查核後開始進行修復動作。
被保險人提出相關文件及單據,
由公證公司進行損失理算及核價。
與被保險人商定賠款金額並簽署
“賠款接受書”。
待收到完整之理賠文件(含公證報告),將儘快安排付款。
若此保險標的
(如
建築物、機器設備等)有抵押權之設定,則賠款須經與抵押權人確認由抵押權人為第一優先受償人,或請抵押權人提供同意書將理賠金額支付給予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於接受賠償之同時,亦移轉
“
代位求償權”
給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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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
因不可抗力,無法與保險人聯絡時,應:
1受損範圍及損失金額不大時,被保險人可先行拍照並採取必要之緊急措施,以減輕被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並保留其對第三人之代位求償權。
2.應保留受損及可能受損之保險標的物,俾使保險公司/公證人查勘
註二:
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產生的費用,保險人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賠付之
註三:
1.保險標的物若為機器或精密儀器,遇到災損失後應委請國外原廠技師來台鑑定;或在國內尋找有相當知識經驗者亦可
2.為避免營業中斷(BI)後,造成嚴重損失,被保險人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以避免BI
之擴大 |
| 商業火災保險-相關表格 |
| (相關文件,不曉得怎麼寫該怎麼辦呢? 別擔心美商安達北美洲產物保險公司處處為您著想 ,來這裡表格為您準備好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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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檔:
索賠申請書 & 損失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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